绪论
第一节 相关研究回顾
学术界针对清代保甲制的研究成果较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明代保甲制的专题研究为数较少。就明代保甲制研究的专门著述而论,酒井忠夫、唐文基、陈宝良等以全国为视角综合研究,阐述明代保甲制的发展过程,明确保甲制与里甲制的本质区别,此外还有学者发表关于王阳明、海瑞、吕坤等明代官员推行保甲法的情况及针对特定地域(赣南、福建、徽州、杭州等地)保甲法实施情况的论文。
一 闻钧天的研究
闻钧天先生创作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的《中国保甲制度》是第一部专门具体研究保甲制度的著述。该书以大量篇幅叙述了自上古至民国时期保甲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闻先生将保甲制概括为:“保甲组合单位之意义,实为将散漫而无统系之民众,用一种适合于社会环境之规律,依一定之数字与方式,精密组织之,使成为有统系之政体,以之为维持地方之力量,与发展地方之一切建设而已。”[1]“关于解释保甲制之目的,其义有二:一为保甲制本身之原始目的,一为保甲使用后具有之目的。……所谓寓兵于民之义,固为自有保甲制以来,莫或先于此者,称其为保甲制本身之原始目的,实无不可。自此以后,其目的之存在,则依使用者之意识为转变,皆无一致之准则。要而论之,不外一赋役,二警卫,三户政而已。此三者为别于兵制以外之事,亦不失其为相当之目的。”[2]
笔者以为,该书的某些论断似与史实并不相符,如对于保甲的界别不够严谨,将一些实际与保甲制差别较大的制度混同于保甲,如将征收赋役为首要宗旨的里甲制同维护治安为首要作用的保甲制相混淆。又如闻先生称“历代关于保甲之事务,只有行政上之名称,殊乏主管该项事务行政机关权职之规定。故在社会之下层,有保甲之政制,而上层则乏统一指导之方,此中弊窦所在,遂致保甲之事,屡兴屡废,终不获有一贯之施行精神”。[3]实际看来,明代后期至清代,官府对保甲不可谓不重视,朝廷推行保甲的诏令接连不断,各省、府、州县官员推广保甲的条令规章更是层出不穷,保甲法不能有效持续贯彻的原因,显然并非单纯为官府缺乏统一指导,而是在实施过程中百姓未能获利反致受害,因而消极应对乃至抵制保甲法。为迎合当时国民政府在各地广泛推行保甲制的措施,闻先生过分强调保甲法的积极意义,对其负面作用却避而不谈。
关于明代的保甲制,闻先生通过比较,认为“里甲、里社、社学、社仓及乡甲约(笔者注:即乡约)诸种地方政制,除乡甲约制与保甲,有不可分离之特异关系……其余四种制度中,若里甲制、里社制,亦为包括保甲制组织上之一部分效用,依其涵义,亦未可遽与划分。他若社学社仓之效用,在形势上虽若与保甲无与,实则具保甲组织方式之基本原则,而推行其另一方面之训民育民积极意义”。[4]
诚然,保甲制与乡约制之间往往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合为一体者亦比比皆是,在某些情况下保甲制与社仓、社学等也颇有关联,但要弄清它们之间的联系并非易举。闻先生对于明代保甲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尚无具体详细的研究阐述,对于保甲法在各地推行的具体过程涉及较少,仅列举王阳明、张朝瑞、周孔教实施保甲法、吕坤推行乡约保甲等事例。
此外,闻先生的论述中亦有失实之处。如“按明代保甲制度,其初曰里甲,继称为乡甲,终又称曰保甲,无论其名称如何离异,其实质则固同”。[5]笔者以为闻先生的说法不符合史实,事实上尽管里甲和保甲同为户口管理机制,里甲的设置主要旨在征派赋役,保甲的主旨为强化治安,两者在职能上截然有别,不可混为一谈,明代后期乃至清代前期,保甲制与里甲制并存于许多地方,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能。此外,该书存在一些明显的史料错误,如清人徐栋编辑的《保甲书辑要》卷二《成规下》中收录《明吕司寇弭盗条约》,闻先生认为系“洪武时”所作[6],实际上,“吕司寇”为吕坤,此条约为万历年间所作。[7]
二 唐文基的研究
唐文基先生是较早具体探究明代保甲问题的学者,他对明代保甲制的发展过程进行基本的梳理,认为明代推行保甲法的动议源自成化年间,“明中叶实行保甲制度最有力的是王守仁”,“嘉靖之后,明朝内忧外患益加严重,要求建立保甲的地方也就愈来愈多”,“降至天启之时,明朝统治危机毕露……为了抗拒内外强敌,明政府更加倚重保甲”。此外,唐先生明确界定了保甲和里甲的差别:“前者以征赋派役为主,后者以察捕奸宄为主。”[8]唐先生的研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相关研究较为粗线条,较少对保甲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加以细致研究,其发展脉络也未明显呈现;另一方面,唐先生的某些论断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如“明后期保甲制度虽广泛施行,但里甲未曾取消,它实亡却是名存”。事实上,无论是明代中后期还是清代前期,里甲制仍旧在征缴田赋、编审丁口及征缴丁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 陈宝良的研究
陈宝良先生的《明代的保甲与火甲》是具体讨论明代保甲制发展过程的论文。他指出:“自明中期以后,人口流徙日频,版籍制度破坏,里甲名存实亡,已不可能实施原先的职责,社会也随之趋于动乱,这样也就有了专职的乡村防御体系,即保甲制与火甲制。”陈先生对于明代保甲制的特点归纳为“明代的保甲制并不如里甲制一样,是由政府统一规划,一体实行,而是大多由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自行实施,所以体制不一,具有明显的地方及个人特征。”文中还依次分析归纳了明代中后期保甲弭盗、教化及部分取代里甲的职能及其存在的弊端,并阐释了保甲制与火甲、义总等制度的联系。陈先生对保甲的探讨较前人更为具体、深入、准确,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以全国视角看待保甲制,固然有全局把握、周到全面的优点,然而各地保甲制的实施,背景各不相同,方式各有差别,时间跨度长短不一,可谓千差万别,而全国视角在具体的论述分析上,主要采用枚举的方式,难以做到详细分析和具体把握。那么,就各省区的保甲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论述,则能填补全国视角留下的诸多空白,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此外,陈先生的论述中亦有值得商榷之处,如认为保甲属“乡村防御体系”,实际上,保甲制并非仅实施于乡村,而是乡村与城镇均有实施,某些地区又以城镇为实施重点。又如,根据吕坤的叙述,判定明代保甲制始于洪武、永乐年间,恐不准确,以及“按照明代的制度,保甲制中只设保伍、甲长两职,其中保正、保副都是随后添设的。甲长一人统十家而挨查奸细,实行的是‘一年一更’的轮充制;而保伍一人统各甲而救护盗贼,也是‘不称即更’,并不是终身制。”这一说法无法涵盖明代保甲法自嘉靖年之前即有的多样性,不同地区乃至同一区域的不同时代,保甲组织的形制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总的来说,有关明代保甲制的既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系统、全面、具体的研究较少,留下的薄弱、空白之处较多。某些要点问题,如嘉靖年间保甲制在各地的推行和完善过程,理应作为明代保甲制研究的关键一环,而在国内研究实际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又如保甲制的实际作用,尤其是除了治安防范以外的其他作用,如在户口管理、防灾救灾、推广礼教中发挥的功效,过去较少有人加以关注。既有相关成果多以单篇的论文、章节形式反映保甲制在某个时期或某个地域的实施情况,未能全面系统地展现明代保甲制的形成、发展、演变状况及其在各地的实施特点、异同。将明代保甲制视为整体加以系统研究的专著亟待面世。
(2)原始资料利用不足,部分研究成果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既有研究主要利用会典政书、地方志、时人文集中关于保甲制的记载,而对原始档案、册籍等利用较少,对于保甲制具体施行的阐述往往不够具体、生动。此外,以往研究多侧重保甲法规的制订和推行,而对于民间的具体实施状况(如官员、胥吏、百姓之间的互动,基层对于保甲制的应对态度,保甲法在户口管理和纠察抵御盗贼中发挥功效的具体案例等)关注不足,影响了观点的准确性与全面性。
(3)保甲制与当时具体的历史背景(如“南倭北虏”、走私贸易及海禁等)联系不足,同其他制度的对比研究需进一步加强。例如,在治安管理、抵御盗匪方面,保甲制同总小甲、民壮的联系区别;又如,在户口管理方面,保甲制同里甲制下丁口编审的联系区别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的阐明和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