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与实的纠结:20世纪前半期管县派出政府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侯桂红
- 2字
- 2025-04-28 19:49:46
绪论
一 主要概念
管县派出政府制度,顾名思义,是指管理县级(县、县级市、州)的派出政府或机构的制度,此类政府并非正式的一级政府,在行政层级中一般被视为是虚级或半级。我国自古以来的管县派出政府分为两类,一是由中央派出的,二是由省级派出的。管县派出政府或机构最初多承担监察、督导县政的职能;其工作方式有的是“行管”,即按时出来到各县巡察一番,有的是“坐管”,即在固定地点建立办事机构,有一套官僚组织;其首官的品级,大多不高;其辖区,“坐管”的均有固定辖区,“行管”的或有或无。如汉代的部州制,其长官刺史是由中央派出的,品秩六百石,无固定治所、无固定掾属,每年“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1],按“六条问事”,事毕即归。再如,明代的守、巡道制是由省级派出的,分守道由布政使司派出参政、参议,以行政监察为主,分巡道由按察使司派出副使、佥事,以司法监察为主,分守道、分巡道的辖区或有重叠与交叉,且二者均属临时性质,无治所,无固定品级,视所代职衔而定,参政为从三品,则守道同,佥事为正五品,则巡道同。
由于管理幅度与管理层级的矛盾,及行政机构的自我膨胀定律,管县派出政府最终大多演变为正式的一级政府。如东汉末,刺史改为州牧,升为二千石[2],有了典领郡兵等郡县“守令殆不可为”[3]的职权,有了别驾、治中、兵曹等固定僚属和治所,州即由中央派出的监察区变为郡县之上的正式行政区,即由虚变实,形成了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同样,道制经过元、明、清三代的发展,虽在每朝不完全一样,但最终在民初也实化为正式的一级政府,形成省—道—县三级体制。在历史上也存在少数没有实化的派出政府,如明代的守、巡道制和宋代的路制,二者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分散难集中。
在20世纪上半叶,管县派出政府制度主要是行政督察专员制度。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是民国废除道制以后建立的。行政督察专员(简称“专员”)的办公机构称“专员公署”(简称“专署”),辅助省政府管理县,其辖区称“专区”“专员区”“行政督察区”。1924年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提出中国地方政制应实行“省—县二级制”,但省级政区辖县数量多,行政不便,也不利于后来“剿共”的推进,于是自1925年开始,一些省自创了临时管县制度。1932年8月,行政院与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分别颁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和《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简称“剿总条例”“行政院条例”),要求停止各地自创的制度。此后,两个“专员条例”并存且一消一长。1936年3月,行政院颁布新的“专员条例”,划一两个条例,专员公署几近实化为一级正式政府。10月又新增专员职责九条,标志该制度定型。全面抗战期间,溃败或逃亡的省政府丧失正常管县能力,专署变得重要,因应事实和舆论,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4个强化或实化专员制度的草案,均因纠结于是否实化还是保持虚化而未公布,尘封于档案中。只在1941年10月颁布了一个退回到1936年状态的“暂行办法”,这也是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最后一个组织法。
1937年国共第二次合作开始后,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解放区也建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该制先后改为专区专署制度(1950—1966年)、地区行署制度(1978年至今)[4]。因此,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对于民国时期的国民党和共产党的地方行政、军事、财政运作,乃至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管县派出政府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均有不容忽视的影响。
本书聚焦的民国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在民国及当代还有很多其他叫法,如“专员制”“行政专员制”“行政督察专员制”“专员区公署制”“行政督察专员区公署制”。笔者在本书中使用全称“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或简称“专员制度”。